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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著作品的认定标准

作     者:于伟 

出 版 物:《法学》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0年第12期

页      面:28-2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古诗词 表现形式 形成过程 委托作品 创作过程 著作权 认定标准 创造性劳动 著作者 合著 

摘      要:合著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怍品。何谓“共同创作?法学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可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的共同创造性劳动;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的共同创作意思;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能够形成作品价值的共同创作活动。直观地看这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成份,但细细推敲,终难园其说。第一种观点着眼于合著作者的创作行为,但在一些作品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并不一定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回忆录、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撰写者等。第二种观点着眼于合著作者的主观意思,以此作为标准来认定合著作品,会将一部分合著作品排除在外,如现在的作者为古诗词谱曲、为古画题词等。这些合著作品的作者因为时间上的间隔,不可能有共同创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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