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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的存废与完善

作     者:朱亚滨 

出 版 物:《现代法学》 (Modern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93年第15卷第2期

页      面:33-3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免予起诉制度 检察机关 被告人 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 免诉 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 判处刑罚 被害人 

摘      要:一、存废之争近年来,法学界在对免予起诉研究日渐深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势不两立的两大派系,这便是免予起诉制度的“保留派与“取消派。关于免诉制度的存废,两派各执一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味,愿就免诉制度的质疑谈点不同认识: (一)对刑事案件实体处理是否为法院专属? 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权系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实质性评断或藉此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权利。审判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拥有此项权利,但是,它却不应成为法院的专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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