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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in Judicial Trial

作     者:陆美娜 LU Mei-na

作者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00 

出 版 物:《四川环境》 (Sichuan Environment)

年 卷 期:2020年第39卷第6期

页      面:166-171页

学科分类:083001[工学-环境科学] 0830[工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工学] 

主  题: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修复责任 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6月5日正式出台,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并排在第一顺位,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在各类司法实践中,修复责任已经得到了较为灵活的适用,也因地制宜地发展出各具特点的责任承担方式,但是依然存在诸多困境,需要在进一步的环境司法实践中加以突破和创新。故而通过对于近十几年来涉及到环境修复责任的环境司法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和考察,探析修复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路径和面临的困境,对环境修复的目标和标准、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适用环境修复责任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建议,从而为进一步完善环境修复责任,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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