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欠缴索赔 仲裁应受理吗
作者机构:四川省自贡市人社局
出 版 物:《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年 卷 期:2020年第12期
页 面:44-46页
主 题:劳动合同 销售业绩 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 基本工资 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费 销售员
摘 要:案情简介王某于2013年12月8曰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员工作,双方签订期限为2016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700元/月加当月销售业绩中按比例提取的销售奖金;双方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19年3月1日起,王某休产假。至2019年7月19日,公司未向王某支付产假工资,也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生产费用共计6831元,未报销生育医疗费和享受生育津贴。